生效日期: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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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1 仅为指导且以发布日期为准
技术数据仅提供一般性指导,反映截至发布日期我们可获得的信息。技术数据可能随时因产品修改、适用规范和标准的修订、制造变更或更正而被取代。我们可随时修改、更新或撤销任何技术数据,恕不另行通知。
6A.2 不保证准确性
我们不保证或声明任何技术数据准确、完整、最新或适用于任何特定目的。工程工具软件产生的输出完全取决于您提供的工艺条件和其他输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流体特性、压力、温度、流量以及汽蚀和噪声参数)。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输入将产生不正确的结果。
6A.3 依赖前须经强制工程确认
技术数据,包括任何阀门选型或计算尺寸结果,不得作为规格制定、采购或安装的最终依据。在指定、订购或以其他方式依赖任何阀门选型、计算尺寸结果或技术数据之前,您必须联系我们的工程团队,并就您的具体应用获得我们的书面确认。我们强烈建议所有尺寸计算和选型在做出任何购买决定前由我们书面验证。
6A.4 控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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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5 对依赖未确认数据不承担责任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我们对因依赖未经我们书面确认用于您特定应用的技术数据,或因您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不适当的输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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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段 | 详情 |
|---|---|
| 公司名称 | FLOAUTO(上海)控制阀有限公司 |
| 注册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邮箱 | admin@floauto.cn |
| 邮寄地址 |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空港工业园区金亮路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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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FS-TC-001(网络版)
版本: 1.1
生效日期: 2026年11月
发布网址: www.floauto.cn
本版本取代此前发布的所有版本,包括第1.0版(2026年7月)。适用于任何一笔销售的版本,以阀特报价单出具之日有效的版本为准。
本通用标准销售条款与条件及有限质量保证("本条款")由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阀特")发布,可于www.floauto.cn下载。本条款通过援引方式并入阀特出具的每一份报价单、订单确认书以及每一笔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买方在询价或接受报价单、发出采购订单、接受订单确认书、提货或付款时,即视为已阅读并接受本条款,无论买方是否签署本条款。接受阀特报价单即构成对本条款的完全同意。买方提出的任何冲突或附加条款均不适用,除非经阀特书面明确接受。
1. 定义
"ARO" 收到订单后(After Receipt of Order),即阀特制造交货期的起算点,具体见第6(b)条。
"买方" 向阀特采购产品和/或服务的法律实体(公司、法人或个人),包括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CIP"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的贸易术语:由阀特订立并支付至指定目的地的主运输合同及货物保险;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
"合同" 由阀特书面报价单、买方采购订单、阀特书面订单确认书及本条款共同构成的协议。上述文件共同组成合同。买方预先印制的条款与条件明确排除适用。
"交货日期" 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计划交货日期。
"设计冻结" 买方已批准阀特的图纸、数据表及ITP,且所有技术和商务澄清事项均已解决,此后设计即予固定并投入制造的时点。
"预付款" 报价单中规定的预付款项(标准为价格的百分之三十(30%)),于阀特确认采购订单时支付。
"设备/产品" 经明确约定由阀特根据合同供应的流体控制产品,包括控制阀、切断阀、严苛工况阀门、调压阀、阀门执行机构、定位器、相关仪表、备品备件、附件、软件、固件及相关技术文件。
"FCA" 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的贸易术语:阀特在指定地点将产品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义务。
"阀特" 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FLOAUTO (Shanghai) Control Valve Co., Ltd.),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授权代理人和代表。
"FOB" 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的贸易术语:阀特在指定装运港将产品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即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20年版(视适用情况而定)。
"ITP" 检验与试验计划(Inspection and Test Plan),即载明适用于产品的检验、试验、停止点及见证点的文件。除另有约定外,适用阀特标准ITP。
"一方/双方" 阀特或买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条款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价格" 合同中规定的产品和/或服务的合同总价。
"采购订单" 买方向阀特发出的采购产品和/或服务的书面订单(P.O.)。
"报价单" 阀特向买方出具的书面报价,仅在其载明的有效期内有效。
"服务" 经明确约定由阀特根据合同提供的调试、开车协助、现场指导、现场服务、技术培训及其他服务。
"软件" 阀特随产品或为产品提供的任何嵌入式固件、组态工具或应用软件,包括所有更新。
"投运" 产品在买方安装现场首次投入正常运行的日期。
"质保期" 阀特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的期间,具体见本条款第10条。
2. 适用、并入与优先顺序
(a) 并入与接受: 本条款通过援引方式并入阀特在其中提及本条款的所有报价单、订单确认书及合同,包括报价单中对www.floauto.cn所载阀特通用标准销售条款与条件及质量保证的援引。接受本条款无需买方签字;买方以任何认可合同的行为即接受本条款,包括询价或接受报价单、发出采购订单、接受订单确认书、提货或付款。接受报价单即构成对本条款的完全同意。
(b) 适用版本: 本条款可能不时更新。适用于某笔销售的版本,为阀特报价单出具之日(无报价单的,为阀特订单确认书出具之日)在www.floauto.cn发布的版本。已发布条款的修订不溯及适用于已订立的合同。
(c) 优先顺序与兜底适用: 除阀特另有书面明确同意外:
(i) 买方在未另行签署条款的情况下下单的,本条款全部适用;
(ii) 阀特报价单正面载明的具体商务条款(包括有效期、交货期、付款条件、贸易术语及范围说明)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iii) 本条款优先于买方采购订单、标准条款或其他文件中任何冲突、不一致或附加的条款,该等条款特此予以拒绝,除非阀特已书面明确接受;
(iv) 买方与阀特另行签署销售合同的,本条款并入并补充该合同,并适用于该合同未明确且全面约定的所有事项;以及
(v) 如就该签署的销售合同已明确且全面约定的事项发生直接冲突,仅就该特定事项以该合同为准,其他所有事项继续适用本条款。
(d) 合同成立: 阀特的报价单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合同仅在阀特就买方采购订单出具书面订单确认书时成立。阀特保留拒绝任何采购订单的权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e) 变更: 对本条款的任何偏离或修改,仅在经阀特授权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3. 供货范围
阀特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范围仅限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随报价单提供的技术规格、图纸、数据表、物料清单及其他文件用于描述产品,仅在明确说明时方通过援引方式并入合同。报价单中明确列为不包括的项目不属于阀特的供货范围,仍由买方或其其他承包商负责。
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项目不在供货范围内:土建和结构工程、接线盒以外的电气安装、第三方集成工程、标定气体、消耗品,以及阀特物料清单中未列明的任何项目。
如原定部件无法获得,阀特保留以同等或更优规格产品替代的权利,但不得对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阀特将在发货前将任何此类替代通知买方。
买方工艺数据与选型依据: 阀特对产品进行选型、计算及设计所依据的全部工艺数据、工况条件、介质特性、管线尺寸及技术规格,均以买方最终确定并提供的数据为准("买方数据"),包括报价单中援引的任何规格书或数据表。买方保证买方数据准确、完整并适合其预期用途,并确认阀特有权依赖买方数据而无需独立核实,且无义务审核、验证或重构该等数据。买方数据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或歧义、其后的任何变更,以及实际现场工况与买方数据的任何偏差,均由买方自行承担风险。依照买方数据正确选型、计算并制造的产品,应视为符合合同;由此与实际工况产生的任何不匹配,不构成第10.1条项下的缺陷、第10.2条项下性能保证的违反或第11条项下的不适用于特定用途,且不属于阀特的质量保证义务和责任范围。如出现此类不匹配,产品的重新选型、重新计算、改造或更换费用由买方承担。
设计冻结后的变更请求: 如买方在图纸和/或ITP获批及设计冻结后提出任何变更,报价价格及交货期可能随之调整。任何此类变更请求,仅在以正式变更单记录、双方已就其商务和交货影响达成一致,并经买方以修订后的采购订单予以确认后方为有效。在收到该修订采购订单之前,阀特无义务实施任何变更,交货日期应相应顺延因变更请求而产生的任何延误。
4. 报价有效期、价格及税费
(a) 报价有效期: 除报价单另有规定外,报价单自出具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有效。超过该期限后,阀特保留修改价格、交货期及其他商务条款的权利。
(b) 合同价格及币种: 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以合同规定为准。除报价单另有规定外,所有价格均以美元(USD)计价(中国境内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且不含任何税款、关税、规费或其他政府收费,除非报价单明确注明已包含。
(c) 税费及关税: 买方应独自承担所有适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海关费用、预提税,以及就产品供应、进口或使用征收的任何其他政府收费。如法律要求阀特代收或核算该等税费,则应将其计入发票并由买方支付。出口销售应按照中国出口增值税及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d) 汇率波动: 价格以报价时的汇率和原材料成本为基础。如因买方原因导致交货较报价日期推迟超过六十(60)天,阀特保留根据汇率或原材料成本的重大变化调整价格的权利。
(e) 价格调整: 对于交货期超过十二(12)个月的合同,阀特保留依据钢、铜、镍或其他相关大宗商品指数,适用双方约定的价格调整公式的权利。
(f) 数量基础: 报价价格以买方询价中所列数量为基础。订购数量如有偏差,可能导致价格调整。
(g) ITP基础: 报价价格及交货期以阀特标准检验与试验计划为基础。买方要求偏离标准ITP的,可能对商务和交货均产生影响。
5. 付款条件
(a) 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以报价单规定为准。除另有规定外,阀特的标准付款条件为:阀特确认采购订单时支付百分之三十(30%)的预付款,交货前支付其余百分之七十(70%)。如阀特自行决定给予信用期,则发票应于开具之日起三十(30)天内支付。
(b) 付款方式: 所有款项均应以电汇(T/T)方式支付至阀特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特别约定,可接受信用证(L/C)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产生的所有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
(c) 逾期付款: 逾期发票应自到期日起至全额收款之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一点五(1.5%)(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较低者为准)计收利息。
(d) 中止履行: 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如买方应付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三十(30)天未付,阀特保留中止生产、暂停发货或终止合同的权利。预付款或尾款的任何延迟支付,交货日期均相应顺延。
(e) 抵销: 买方无权以任何索赔或反索赔扣留或抵销应付阀特的任何款项。
(f) 币种: 付款应以合同币种进行。如买方以其他币种付款,买方应承担任何汇兑差额。
6. 产品交付
(a) 交货条件: 产品按报价单中载明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贸易术语及指定地点交付(例如:FOB指定装运港、FCA指定地点,或CIP指定目的地)。未载明贸易术语的,按FOB指定装运港交货。按CIP(或CIF)条件交货的,价格包括至指定地点的主运费,以及按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货物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或同等条款)。产品的灭失或损坏风险依照适用的贸易术语转移至买方。阀特保留分批发货的权利。
(b) 交货期及ARO: 报价单中载明的交货期为阀特的制造交货期,以收到订单后(ARO)的周数表示。ARO期间仅在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后方开始计算:
(i) 阀特已正式确认买方的采购订单,且所有技术和商务澄清事项均已解决(包括ITP获批及设计冻结);以及
(ii) 阀特已确认收到预付款。
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为预计日期,以阀特及时收到买方批准的技术输入、图纸和ITP批准以及预付款为前提。阀特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满足交货日期,但不对合理的延误承担责任。
(c) 买方义务: 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有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和ITP批准及现场准备条件。买方未能做到的,交货日期自动顺延,且阀特有权追偿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d) 延期发货: 如买方要求推迟约定的发货,阀特可安排仓储、搬运及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应买方要求转入仓储即视为已完成交货,以便开票和付款。
(e) 所有权: 产品所有权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转移至买方:(i) 依照适用的贸易术语完成实际交付;及(ii) 阀特收到该等产品的全部款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买方作为受托保管人持有产品,应保持产品状况良好,并可识别为阀特的财产。
(f) 延误责任: 如交货延误完全由阀特造成,阀特的最高责任为按延误产品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每满一周计算的违约金,累计上限为延误产品价格的百分之五(5%)。此为买方就交货延误的唯一且排他的救济。对于ARO起算或交货日期依照本条款被推迟或顺延的任何期间,均不产生违约金。
7. 检验、试验与验收
(a) 工厂验收试验(FAT):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产品在发货前均按照阀特标准ITP进行阀特的标准质量控制检查。经买方书面要求,可安排第三方或见证FAT,费用由买方承担。额外或非标准的试验、检验或停止点/见证点适用第4(g)条的规定。
(b) 到货检验: 买方应在交货地点收货后及时检验产品。有关可见损坏、短缺或与装箱单不符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收货后十(1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阀特。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按交付状态接受产品。
(c) 隐蔽缺陷: 交货时不明显的缺陷,其索赔必须在质保期内依照第10条以书面形式提出。
(d) 不合格产品: 经认定不合格的产品应由买方保管,等待阀特检验及处理指示。未经阀特事先书面退货授权(RMA),买方不得将产品退回阀特。
8. 软件许可
阀特随产品提供的任何软件均为许可使用而非出售。阀特授予买方非排他、不可转让的许可,仅限于将软件与其随附的产品配合使用。软件(包括其中的全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阀特和/或其许可方。
买方不得:(i) 复制、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软件;(ii) 将软件再许可、出售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iii) 未经阀特事先书面同意修改软件。违反本条的,适用的质量保证自动失效。
9. 知识产权
(a) 阀特保留其向买方提供的产品、软件、图纸、规格及技术文件中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外观设计权、商标、商号及商业秘密)。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知识产权的转让。
(b) 对于任何声称阀特设计的产品侵犯现有专利的第三方索赔,阀特将自费为买方进行抗辩,前提是买方:(i) 在知悉该索赔后及时书面通知阀特;(ii) 授予阀特对抗辩的唯一控制权;及(iii) 提供合理协助。如侵权成立,阀特可自行决定为买方取得许可、更换侵权部件、修改产品使其不再侵权,或退还价款。
(c) 对于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侵权索赔,阀特不承担责任:(i) 买方自身的设计或规格;(ii) 买方或第三方所作的修改;或(iii) 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使用产品。
10. 有限质量保证
10.1 机械质量保证
阀特保证,在正常运行工况、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的条件下,产品在以下期间内不存在设计、材料和工艺缺陷:
自产品从阀特工厂发货之日起十八(18)个月;或
自产品在安装现场投运之日起十二(12)个月;
以先到者为准("质保期")。在任何情况下,质保期均不得超过自发货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
10.2 性能保证
如合同明确规定了性能指标(例如阀门流通能力(Cv/Kv)、阀座泄漏等级、执行机构输出扭矩或推力,或预测声压级),阀特仅保证产品已依据、且严格限于买方最终确定并提供、并载于合同或经买方批准的数据表中的工艺数据、工况条件和技术规格("规定工况"),经正确选型、计算和制造以满足该等指标。
买方对其提供的工艺数据及规定工况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独自负责。阀特不保证买方工艺数据的正确性,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性能保证明确以实际运行工况符合规定工况为条件。
是否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应依据适用的IEC 60534、ISA、API或GB标准通过计算加以证明,和/或通过在规定工况下进行的工厂或台架试验加以证明。性能不得以实际现场或工地表现为评判依据,因为现场表现取决于安装、管路、控制及工艺等阀特无法控制的因素。任何性能保证索赔必须在投运后六十(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依照相关标准或约定试验程序、在规定工况下取得的经校准的试验数据。
如实际运行工况偏离规定工况,或买方提供的工艺数据或规格不完整、不准确或其后发生变更,则性能保证不适用,阀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况下,产品的任何重新选型、重新计算、改造或更换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0.3 质量保证救济
收到有效的质量保证索赔后,阀特将自行决定并自费选择:
修理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或
以全新或再制造的同等产品或部件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
作为阀特唯一且排他的质量保证义务。经修理或更换的部件享有新的质保期,期限为以下两者中较短者:(i) 原质保期;或(ii) 自修理或更换之日起十二(12)个月;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质保期均不得超过自原始发货之日起三十(30)个月。
10.4 质量保证索赔程序
提出质量保证索赔时,买方必须:
在质保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阀特,并详细描述缺陷;
提供缺陷的照片或其他证据;
提供产品原始序列号、采购订单编号及投运日期;
给予阀特在现场或阀特工厂检查产品的合理机会;
如有要求,凭阀特签发的有效RMA编号,将有缺陷的产品运至阀特指定的服务中心,运费由买方预付。
质保范围内经修理或更换产品的回程运费由阀特承担。未经阀特事先书面RMA批准,不进行任何质保工作。
10.5 质量保证除外责任
本第10条规定的质量保证不适用于因以下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缺陷、损坏或故障,阀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正常磨损,包括在预期运行工况下的冲蚀、腐蚀或结垢;
使用寿命短于质保期的消耗件(密封件、填料、阀座、膜片、垫片、电池);
未按照阀特产品手册和说明进行的不当安装、调试、操作或维护;
超出合同规定的额定压力、温度、介质或其他参数使用产品;
未经阀特事先书面同意,由买方或任何第三方进行的改装、修理或拆卸;
交付买方后在运输、仓储或搬运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使用未经阀特认可的备件、润滑剂或附件;
不可抗力、火灾、洪水、雷击、超出规格的腐蚀性环境或阀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
连接合同规定以外的介质、流体或工艺条件。
10.6 其他保证的排除
本第10条规定的保证为阀特提供的唯一且排他的保证。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其他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于适销性、适用于特定用途或不侵权的默示保证,均在此明确声明不予提供并予以排除。
11. 责任限制
(a) 无论基于合同、侵权(包括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原因,阀特在合同项下或与合同有关的对买方的累计总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引起索赔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百分之十(10%)。
(b) 在任何情况下,阀特均不对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损失、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合同损失、预期节省的损失、装置停车、停机、环境修复费用或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无论阀特是否已被告知发生该等损害的可能性。
(c) 本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i) 因阀特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ii) 阀特的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d) 买方负责确保产品适合其预期用途。阀特对适用于特定用途的责任,仅限于符合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性能指标。
12. 不可抗力与可免责延误
(a)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均不对其在合同项下义务(支付已到期款项的义务除外)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承担责任,只要该等延迟或未能履行是由其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所致,无论该等事件或情况在合同订立之日是否可预见。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主义、暴乱或内乱;政府行为、命令、制裁、禁运或法律变更;流行病、大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以及任何主管机关就此实施或基于公共卫生原因合理采取的隔离、封控、限制出行、停工停产、检测或其他措施;火灾、爆炸或洪水;罢工或劳资纠纷(涉及受影响方自身员工的除外);劳动力或人员短缺、缺勤或无法到岗;原材料、部件、能源、运输、集装箱、船舶或运力的短缺、无法获得或延误,或其成本的异常上涨;港口、机场、道路或边境的关闭、拥堵或限制;供应商或分包商因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延误或违约;以及公用设施或通信的中断或故障。
(b) 免责及延长期限: 受影响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中止,履行期限(包括任何交货日期)应至少顺延与所造成延误相等的期间。如阀特为受影响方,则对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延误,不产生违约金或其他延误责任(包括第6(f)条项下的责任)。
(c) 通知与减损: 受影响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可能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并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减轻其影响并恢复履行。任何一方均无须以其认为不合理的条件或以实质性增加的成本解决罢工或劳资纠纷,或采购替代材料、运输或运力。
(d) 稀缺资源的分配: 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阀特可用的产能、材料或运输受限,阀特可按其认为公平合理的任何方式,在其客户及其自身需求之间进行分配,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产品已完工但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发运,阀特可将其转入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此时该等产品就开票、付款及风险转移而言视为已交付。
(e) 成本增加: 如不可抗力事件或阀特无法合理控制的其他事件导致阀特的履约成本(包括材料、能源或运费成本)大幅增加,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对价格和/或交货进度作出公平调整。如自阀特提出请求之日起三十(3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阀特可在该事件持续期间推迟受影响的交货;如成本增加幅度重大,阀特可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受影响部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况下,买方应支付截至终止之日已交付的全部产品及已完成工作的款项。
(f) 长期不可抗力: 如不可抗力事件连续持续超过九十(90)天,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或受影响部分)而不承担进一步责任,但买方仍应支付所有已发运或已备妥待运的产品以及已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款项。
13. 赔偿
各方同意,对于以下原因所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赔偿另一方及其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代理人,为其抗辩并使其免受损害:
因赔偿方自身的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
赔偿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
对于因以下原因引起的所有索赔、损失和费用,买方应赔偿阀特:(i) 买方未按照阀特的说明安装、操作或维护产品;(ii) 买方对产品进行的改装;或(iii) 在合同未规定的用途或环境中使用产品。
14. 取消与终止
(a) 买方的便利取消: 买方仅在取得阀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已确认的采购订单。取消时,买方应向阀特支付取消费用,包括:(i) 截至目前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已采购的材料、人工及工程费用;(ii) 阀特的分供方收取的取消费用;及(iii) 合理分摊的管理费及利润。对于处于制造后期阶段的产品,取消费用最高可达价格的百分之一百(100%)。
(b) 任何一方因故终止: 如另一方发生以下情形,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i) 被宣告无力偿债、破产,或进入破产管理、清算或同等程序;(ii) 发生重大违约,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未纠正;或(iii) 遭遇持续超过九十(90)天的不可抗力事件。
(c) 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后,阀特应停止履行,买方应支付截至终止之日已交付的产品或已提供的服务的款项,以及任何适用的取消费用。对于尚未全额付款的产品,阀特保留其所有权。
15. 保密
各方同意,对另一方因合同而披露的所有专有及非公开信息(包括技术数据、规格、价格、图纸及商业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各方仅可为履行其合同义务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的除外。
上述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五(5)年。阀特的产品设计、专有阀门及执行机构技术以及制造工艺构成阀特的商业秘密,应予相应保护。
16. 贸易合规、出口管制与制裁
阀特供应的产品可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美国、欧盟及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约束。买方应独自负责取得所有必需的进出口许可证、许可和批准,并就产品的采购、再出口及最终用途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合规法律法规。
买方声明并保证,其本身(以及产品的任何最终用户或最终收货人)均不是任何适用制裁或限制方名单上的人员或实体,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和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或欧盟所维护的名单。一旦获悉潜在的制裁或出口管制问题,阀特保留中止或取消任何订单的权利。
未事先取得所有必需的批准并通知阀特,买方不得将产品转售或再出口至任何受贸易制裁或出口限制的国家、实体或人员。对于因买方未遵守本条而产生的所有罚款、罚金和损失,买方应赔偿阀特。
1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a) 适用法律: 本条款及任何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此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不适用其冲突法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明确排除适用。
(b) 友好协商: 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首先自争议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通过双方高级代表之间的诚信协商友好解决。
(c) 仲裁: 如双方未能在三十(30)天(或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限)内友好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仲裁地为中国上海。仲裁庭由一(1)名仲裁员组成;索赔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均按照贸仲规则指定。除另有约定外,仲裁语言为英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 临时救济: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紧急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
(e) 诉讼时效: 因合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必须在诉因产生之日起两(2)年内提出,或在中国法律强制规定的更长期限内提出。
18. 一般规定
(a) 完整协议: 本条款连同其中明确并入的合同文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此前所有的谈判、陈述和协议。
(b) 修订: 对本条款的任何修订、修改或弃权,仅在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阀特授权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
(c) 转让: 未经阀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阀特可将其权利转让给任何关联方,或因业务重组而转让其权利。
(d) 弃权: 任何一方未执行任何权利或条款,不构成对日后执行该权利或条款的放弃。
(e) 可分割性: 如本条款的任何规定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规定仍然完全有效。
(f) 通知: 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快递、挂号信或电子邮件(附已读回执)发送至合同所载地址。通知自送达时生效。
(g) 许可与执照: 买方负责取得在项目现场采购、进口、安装及运行产品所需的一切执照、许可和批准。
(h) 反贿赂: 各方保证,其未就合同向任何人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任何贿赂、回扣或不正当利益,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在适用于交易时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
(i) 语言: 本条款以中英文发布。两种语言版本如有不一致,以英文版本为准,但中国法律强制要求以中文版本为准的除外。
(j) 副本: 合同可以签署多份副本,每份副本均视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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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产品质量保证
公开发布的质量保证条款
文件编号: FS-WR-001(网络版)
版本: 第1.1版
日期: 2026年11月
阀特控制阀及切断阀
控制阀(直通、角式、三通、旋转式)
严苛工况及抗汽蚀阀内件阀门
球阀(严苛工况及标准型)
闸阀、截止阀及止回阀
旋塞阀(油封式及衬套式)
刀闸阀
调压阀及自力式阀门
经认可的备品备件及附件
阀特执行机构及附件
气动执行机构(弹簧复位及双作用)
电动执行机构(多回转及部分回转)
阀门定位器及智能控制器
一体化执行机构控制单元
远程I/O及附件模块
阀门执行机构组合件(阀门+执行机构)
W1. 质量保证范围概要
项目 | 阀门 | 执行机构 |
标准质保期 | 发货后18个月或投运后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 发货后18个月或投运后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
最长质保期上限 | 发货后24个月 | 发货后24个月 |
保证范围 | 阀体、阀内件、阀座、执行机构接口、承压部件 | 电机、齿轮箱、壳体、线束、控制板 |
救济方式 | 修理或更换(由阀特决定) | 修理或更换(由阀特决定) |
可选延长质保 | 可以—最长36个月;另行报价 | 可以—最长36个月;另行报价 |
W2. 质量保证条款与条件
W2.1 保证范围
阀特保证,在质保期内,于额定参数范围内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条件下,其阀门及执行机构不存在材料和工艺缺陷,并按照公布的产品规格运行。
W2.2 不在保证范围内的事项
本质量保证不包括:
密封件、阀座、填料、垫片、O形圈、膜片、阀杆填料、过滤器、润滑剂及电池(消耗件);
因订货时未披露的介质特性所导致的腐蚀、结垢、冲蚀或汽蚀损坏;
交货后因仓储条件不当(例如暴露于潮湿、盐雾、腐蚀性气氛中)造成的损坏;
在客户安排的运输或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因电源电压波动、电涌或接线错误导致的故障(适用于电动执行机构);
经未获阀特授权的人员拆卸、改装或修理的产品;
因超出额定扭矩、压力、温度或工作制限值运行而造成的损坏;
未经阀特书面批准对软件或固件进行的修改;
任何形式的间接、后果性或特殊损害。
W2.3 如何提出质量保证索赔
第1步—联系阀特: 发送电子邮件至sales@floauto.cn,邮件主题为"质保索赔—[产品序列号]"。
第2步—提供以下信息:
产品型号及序列号(见产品铭牌)
阀特原始发票或采购订单编号
发货日期及投运日期
缺陷描述及运行工况
缺陷照片或视频
第3步—等待RMA: 未取得阀特书面退货授权(RMA)编号前,请勿退回任何产品。
第4步—寄回产品(如需要): 将有缺陷的产品以运费预付方式寄至RMA说明中指定的阀特服务中心,并在外包装上清楚标明RMA编号。
第5步—评估与处理: 阀特将在收到退回产品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通知买方结果。质保范围内修理或更换的产品,由阀特承担运费发运。
W2.4 延长质保
买方可在下单之前或下单时向阀特购买超出标准质保期的延长质保,最长可覆盖自发货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延长质保条款以阀特另行签发的《延长质保证书》为准。
W2.5 责任限制
本质量保证所述救济为买方就产品缺陷所享有的唯一且排他的救济。阀特在本质量保证项下的责任仅限于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该缺陷产品的原始购买价格。
接受本条款
本条款公开发布以供参阅,并通过援引方式并入阀特的报价单及销售中。本条款的适用无需任何签字。买方在询价或接受报价单、发出采购订单、接受订单确认书、提货或付款时,即接受本条款及有限质量保证。买方以其自身文件订立合同的,本条款依照第2条(适用、并入与优先顺序)的规定适用。
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发布于www.floauto.cn · 文件编号FS-TC-001(网络版)· 第1.1版 · 2026年11月
FLOAUTO_Shanghai_General_TC_of_Sale_WEB_v1_1_CN.pdf